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拐骗”是指采用欺骗、利诱等方法使被害人轻信行为人的谎言脱离家庭,使其置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下的行为;“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方法劫持妇女、儿童的行为;“收买”是指以出卖为目的,使用钱物购买妇女、儿童的行为;“贩卖”是指将被拐骗、绑架、收买的妇女、儿童转手出卖的行为;“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中,分工接送被害人或者将被害人转手交给其他人贩子,为人贩子寻找买主,为人贩子在拐卖途中窝藏、看管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等行为。行为人只要具有上述行为之一,就构成犯罪。以出卖为目的而偷盗婴幼儿的,也构成本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并以出卖为目的。至于行为人的目的是否得以实现,出卖后是否获利,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有的人为他人介绍婚姻或者介绍收养子女而收取他人财物,这与拐卖妇女、儿童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是出于善意,后者则是出于恶意。
2.区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罪数形态。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往往与其他犯罪发生联系,如对被拐卖的妇女实施奸淫,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等等,按照刑法的规定,这些行为仍然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范畴,应当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一个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认定为数罪。如果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杀害或者伤害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拐卖妇女、儿童的范围,应当认定为数罪,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2)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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