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作弊的刑法规定有哪些
修改后的《刑法》在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 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规定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考生和其他人员违反《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该条款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近年来,考试作弊现象充斥考场,有些作弊呈现出高度组织化特点,参与人数多,涉及面广,影响极坏,令人震惊。特别是近来年,随着高科技产品在社会上广泛应用,依托互联网和无线通讯等技术实施的各类涉考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主要涉及各类“助考”团伙、“包过”培训机构,无线电设备生产厂商、作弊器材销售商、非法获取贩卖考生信息的人员、制作贩卖假证团伙、以通过考试为名诈骗团伙和相关违法网站建立者、“助考”广告发布者等,也不乏个别考试机构内部人员、在校老师或者学生参与。这些涉考违法犯罪活动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破坏了公平竞争、诚信的社会环境,扰乱了教育秩序、人才培养和选拔的正常秩序,使通过考试选拔人才和根据成果评价人才的机制失去了应有意义,也严重损害了考试工作以及政府的公信力。为了保护考试参加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考试公平、公正,倡导诚信的社会风气,有必要严厉惩治组织考试作弊行为。
增加该条款具有什么重要意义
刑法修正案(九)已于今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标志着我们在考试立法方面迈出了重大一步,将为各级司法机关侦查打击涉考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也必将对组织和协助考试作弊的犯罪团伙、人员以及参加大规模考试舞弊活动的考生形成有效震慑,进一步净化包括公务员(微博)录用考试在内的各类国家考试的考试环境,为广大考生营造良好的考试氛围,促进社会公平,同时,有助于净化社会环境,大幅度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该条款聚焦哪些考试作弊行为
《刑法修正案(九)》第25条聚焦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这里所说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范围有严格限定,仅指依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所确定的国家层面的考试(包括公务员录用考试、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司法考试、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会计师资格考试等)。
刑法修正案(九)已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将包括公务员录用考试在内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实施考试作弊的行为列入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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