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伍某涉嫌故意杀人案二审辩护
【案情简介】
案发在1997年,因伍某家的羊吃了肖某家种在屋后地里的红薯藤。肖某见状,提出要伍某管好自家的羊。在家嗮稻谷的伍某没有理睬。肖某对天大骂,骂伍某是“五保户”,是“绝户”。当时伍某多年了才生了一个女儿。伍某听到后很生气,与肖某对骂。当时两人后边走边骂走向对方,在伍某一屋前空地相遇。见面后,二人扭打在一起。伍某持一根木棒朝肖某后颈打了一棒。肖某晕倒在地。此时,肖某的小儿子伍某池放学回家,见状过来帮忙,伍某池持镰刀割伤了被告人伍某的左手臂,伍某因伤痛流血,疼痛难忍才持木棒打了伍某池一棒后逃离现场。肖某和伍某池随即送医院抢救。伍某池因被钝器击打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于当天晚上死亡。肖某被打成轻伤。伍某于2011年12月被抓获归案。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伍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伍某近亲属的委托并经得其本人的同意,指派罗律师担任其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通过复制和查阅案卷一审案卷,多次会见被告人,本辩护人对本案事实进行了全面的了解。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律师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伍某在罪名上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
(一)、本案的发生,系民间纠纷引起的,被告人伍某与肖某的丈夫是堂兄弟关系,本案发生前没有重大矛盾,案发前伍某无预谋。
(二)本案受害人伍某池是送医后经抢救后死亡,死亡原因是多因一果,也可能是抢救不及时,医疗失误导致其死亡,在定性上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三)本案作案的木棒未查获,而木棒的大小,重量对本案定罪量刑起决定性作用;从有利于被告人方面认定,被告人伍某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二、作为本案定罪关键证据尸检报告,因该报告上被告人的名字有涂改且盖有两份不同鉴定所公章,故该报告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尸检报告上被告人的名字被写成伍某某,盖了鉴定公章;多年以后案件复查时才发现被告人名字写错了,于是改为伍某,在涂改处盖了另一个鉴定公章;该尸检报告将被告人的名字写错,后涂改,在一份鉴定书上盖两个不同时期的鉴定公章,作为本案关键证据因违法而应不予采信,应予以排除。
三、对于本案发生,肖某、伍某池俩人都有重大过错。
因羊吃了红薯藤,农村小事,肖某大声骂伍某,“绝户、炮子鬼”,有很大过错。
伍某池持镰刀割伤了被告人伍某的左手臂,伍某因伤痛流血,疼痛难忍才顺手捡起地上木棒打了伍某池一棒。伍某池对其本人受伤致死有重大过错。
四、被告人伍某认罪态度好,有利本案事实的查清,查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伍某作案后一直在外逃亡,在14年逃命中没再做违法的行为,被抓后能如实供述,依《刑法修正案(八)》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伍某在家庭十分贫困情况下,已经赔偿受害人家庭3万多元。一审对被告人伍某定罪故意杀人,定性错误,量刑畸重,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被告人伍某15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
罗小云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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