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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量刑起点是什么?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怎么判刑?

来源: 名律网|0 2023-02-16 11:40:12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三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刑期。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五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刑期。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1.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4)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不含第六项“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增加六个月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并且具有《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不含第六项“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二)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刑期。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六个月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刑期。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0.5万至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1万至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4)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具有《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一)至(五)项情形之一,且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项情形,增加一年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具有《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一)至(五)项情形之一,且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项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死亡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六个月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刑期。死亡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五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6)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刑期。重伤五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五个月刑期;轻伤人数每增加,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7)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刑期。

(8)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60万元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2万至3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9)符合本条(5)至(8)项情形之一,同时具有逃逸情节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10)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三)七年以上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综合上面所说的,交通肇事罪就是属于在违反了交通法管理规定而发生的重大事故,对于此行为是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在处罚时就会按肇事的犯罪情节来进行判决,对于轻者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重者是可以按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来处罚的。

标签: 肇事逃逸 量刑标准 驾驶员违章 电子眼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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